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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
关于开展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的指导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体育条例》《成都市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体规字)〔2020〕2号)、《成都市体育局关于促进成都市体育健身训练服务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体发〔2021〕2号),以及《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行业管理办法及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体育舞蹈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指导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完成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民政部门完成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完成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提供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的机构(组织),并在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注册的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设置与要求
第三条(开办资金)
开办者申请筹备、设立,应当按时、足额履行注册登记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数额应与开办规模相适应,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
第四条(场地设施)
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训练服务机构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办者场地应与机构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符合规划、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要求。
(二)同一培训时段内人均面积应不低于2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五条(章程制度)
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训练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对外开放、教学、训练、收费、退费、安全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对社会公示。
第六条(负责人)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机构、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年龄不超过70岁,能胜任工作,具有3年以上体育舞蹈训练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要求与机构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师资)
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训练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从业人员依据相关规定需持有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体育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等相关从业资格证。鼓励和支持体育舞蹈健身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自愿到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报备或注册。
第八条(行业准入)
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训练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完成登记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完成民办非企业成立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完成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鼓励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机构到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报备或注册成为会员单位。
第九条(服务内容)
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必须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健身服务全过程。应当针对不同对象、目的安排健身服务内容,科学设置课程,合理安排时间等。
第十条(收费)
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对于未完成的训练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一次性预收费用时间跨度不超过 3 个月。
第十一条(招生)
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机构必须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杜绝出现服务内容与宣传不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宗旨)
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机构应当以推广体育舞蹈项目,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提高人民健康生活水平为宗旨。
第三章 监督与评级
第十四条(监督)
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将通过检查、星级评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对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机构负责人、教练员资质、训练计划、按规章制度开展活动以及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情况予以公布。
各会员单位均接受社会监督,对其违规行为可向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投诉或反映,依据协会相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星级评定)
会员单位自愿按程序申报星级服务示范单位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经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协会颁发相应星级的《体育舞蹈星级服务示范单位》证书。
星级服务示范单位等级评定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满分为100分,评估得分50-59分为一星级;评估得分60-69分,为二星级;评估得分70-79分,为三星级;评估得分80-89分,为四星级;90分以上,为五星级。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生效时间)
本指导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
附件:成都市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机构星级服务示范单位评定标准及细则(试行)
成都市体育舞蹈运动项目健身服务星级服务示范单位
评定标准及细则(试行)
说明:满分100分:满分为100分,评估得分50-59分为一星级;评估得分60-69分,为二星级;评估得分70-79分,为三星级;评估得分80-89分,为四星级;90分以上,为五星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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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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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分值 |
内设机构情况(设立教学部、财务处等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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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组织机构健全(设立三个或三个以上内设机构) |
4 |
□内部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内设机构少于三个的) |
3 |
□未设立内设机构的 |
0 |
负责人资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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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本科及以上,3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 |
5 |
□学历本科及以上,2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 |
4 |
□2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 |
3 |
□1年以上教学、管理经验 |
2 |
□无学历,无教学、管理经验 |
1 |
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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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面积在400㎡以上(不含400㎡) |
5 |
□产权面积在250.1-400㎡ |
4 |
□产权面积在100.1-250㎡ |
3 |
□产权面积在100㎡以下 |
2 |
安全、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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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安全、消防许可证 |
2 |
□无安全、消防许可证 |
0 |
证书、名称牌匾标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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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外有该机构的明显标识,且登记证书悬挂于服务场所内墙上 |
4 |
□办公场所外有该机构明显标识,登记证书悬挂于办公场所内墙上(两者满足1项的) |
2 |
□室外无该机构明显标识,室内证书未悬挂 |
0 |
注:玻璃门后面有LOGO墙或大堂内有水牌、楼道内的名称标识均视为办公场所外;粘贴在门上的纸质名称标识视为未悬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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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办公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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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网络等办公设备,满足任意4项功能要求 |
5 |
□部分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网络等办公设备,满足任意3项功能要求 |
4 |
□部分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办公设备,满足任意2项功能要求 |
3 |
□部分配备电脑、电话、网络等办公设备,满足任意1项功能要求 |
2 |
□未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
1 |
年度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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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两个年度均于指定时间前向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报送有效年检材料 |
5 |
□上两个年度有一次于指定时间后向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报送年检材料的 |
3 |
□上两个年度均未于指定时间前向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报送有效年检材料 |
0 |
遵纪守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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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无违法违纪或被有关部门查处记录的 |
5 |
□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违纪违法或被有关部门查处 |
0 |
教职工取得专业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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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中,取得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国家级裁判或教师1名(及以上),取得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认可的国家一级、二级体育舞蹈教师资质人员总数≥50% |
10 |
□从业人员中,取得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国家级裁判1或教师名(及以上),取得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认可的国家一级、二、三级体育舞蹈教师资质人员总数≥40% |
7 |
□从业人员中,取得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认可的国家一级、二、三级体育舞蹈教师资质人员总数≥30% |
5 |
□从业人员中,未取得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认可的国家一级、二、三级体育舞蹈教师资质 |
0 |
职工培训、知识更新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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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组织教师参加协会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 |
10 |
□每年组织教师参加协会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参加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5%—50% |
8 |
□每年组织教师参加协会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人数低于职工总数的25% |
6 |
□未组织教师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的 |
0 |
考核制度制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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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善的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并落实有效 |
5 |
□有考核制度但未落实 |
3 |
□未制定考核制度 |
0 |
向社会公开机构重大事项情况(核准的章程、年度变更事项、工作制度、重大社会活动等信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上披露,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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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将教师资质、服务收费标准、教学计划、退费机制等事项有关信息内容全部公开且能提供相应公开举证的 |
5 |
□主动将教师资质、服务收费标准、教学计划、退费机制等事项中的三项有关信息内容公开且能提供相应公开举证的 |
3 |
□主动将教师资质、服务收费标准、教学计划、退费机制等事项中的一至两项有关信息内容公开且能提供相应公开举证的 |
1 |
□涉及事项不公开 |
0 |
会员参与活动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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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参加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组织的赛事、培训、考级等活动,且参加活动的会员人次在400人次以上 |
10 |
□每年参加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组织的赛事、培训、考级等活动,且参加活动的会员人次在300人次以上 |
8 |
□每年参加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组织的赛事、培训、考级等活动,且参加活动的会员人次在200人次以上 |
6 |
□每年参加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组织的赛事、培训、考级等活动,且参加活动的会员人次在100人次以上 |
4 |
会费收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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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按照向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
5 |
□近两年内向协会缴纳一年团体会员会费 |
3 |
□近两年未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
0 |
上两个年度会员总数增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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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总数连续2年呈上升趋势 |
5 |
□会员总数连续2年保持稳定的 |
3 |
□会员总数连续2年呈下降趋势 |
0 |
体育舞蹈服务机构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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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1次及以上 |
5 |
□区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1次及以上 |
3 |
□未获得表彰 |
0 |
取得市级以上比赛成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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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市级及以上等级比赛中最高组别获得前三名人次超过20人次(含20人次),团体总分进入前八2次 |
10 |
□在当年市级及以上等级比赛中最高组别获得前三名人次超过10人次(含10人次),团体总分进入前八1次 |
8 |
□在当年市级及以上等级比赛中最高组别获得前八名人次超过10人次(含10人次) |
6 |
□在当年市级及以上等级比赛中最高组别获得前八名人次超过5人次(含5人次) |
4 |
此评估标准版权属成都市体育舞蹈协会 |